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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选购

律师说:原车主开回自己的车没有问题?

发表时间:2025-10-20 13:36:27    点击:

      最近有有个新鲜事给大家分享一下啊,前段时间有老铁给小编留言,说自己犹豫自己周转不灵就把自己的一台奔驰车拿去做了抵押,结果呢因为一些个人的原因导致车辆逾期了,人家典当行就把车子给卖出去了,现在资金周转开了,手里也有两个余钱,就想把车给赎回来,问小编怎么办,小编就告诉他联系一下当时的典当行,让典当行那边联系一下买车的客户看看协商一下把车子赎回来等等一系列的流程。

结果精彩的来了,就在昨天那个老铁又来联系小编了,说自己联系典当行那边,典当行那边协商的赎车价格超出了自己的心理预期,自己就又去咨询了一下当地的一个律师,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的话他是可以把这个车子开回来的,毕竟车子在他名下那就是自己的车。他思来想去的觉得此法可行,但是因为当时自己签的合同上又有明确的条款证明这个车是自己自愿抵押的,就又有点犯嘀咕,一时之间也拿不定主意,就又来咨询小编。

看到这小编只能说是发出一声尖锐的爆鸣,老铁你这是从哪找的野鸡律师(我是淑女,原谅我这一次),他律师证是他自己考的不?咱暂时先不说车子开回来不开回来的问题,咱们暂且先说这个车辆归属权的问题,在《物权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是以实际交付为标准的,也就是说你把车抵押的那一刻,车就已经不再属于你了,行驶证上是你的名字不假,但是车你已经抵押出去了,视频照片转账记录都是可以证明的。

而且最高法院就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明确的指出了抵押车的合法性:购买人虽未办理登记过户,但是依法享有物权最优权!抵押车买卖,物权大于债权!

《物权法》第23条、24条规定,抵押车在物权和债权的关系上,在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于债权。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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