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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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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4-07 13:45:31    点击:

2013年1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吕某行归还陈某借款50万元,吕某行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查封吕某行所有的奔驰S600L小型轿车一辆,后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吕某行为抗拒执行,在无真实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与张某、陈某等多人串通,出具虚假借条,并指使张某、陈某等人向法院起诉归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张某、陈某等多人申请参与奔驰车的执行分配。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吕某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实施诈骗 

2017年1月,刘某权经何某介绍向被害人赵某出借2万元,要求赵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并转账至赵某支付宝账户10万元,随后刘某权要求赵某取现8万元后交还,制造虚假的支付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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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刘某权向被害人黄某出借2.8万元,要求黄某出具6万元的借条,并从银行取现6万元,以制造当日提现6万元的资金流水。


赵某、黄某未及时还款,刘某权起诉赵某归还借款10万元,黄某归还借款6万元。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权虚增借款金额,制造给付凭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判处刘某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篡改空白借据实施诈骗2017年9月,屠某海与周某商谈,周某向屠某海借款3万元,利息每十天3600元,并需扣除第一期利息、家访费、押金等费用,周某实际到手2万元。屠某海要求周某出具借款金额和出借人均为空白的借条一份。此后,屠某海在借条的借款金额处填写18万元,并以此虚高金额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屠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屠某海初犯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屠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肆意认定违约实施"套路贷”2016年下半年,王某斌为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成立“环亚金融”贷款公司,先后纠集翁某等人共同参与。王某斌负责组织策划和统筹安排,翁某负责出资,其他人根据王某斌的安排实施安装GPS、家访、拖车、催讨等。王某斌等人对外宣称以车辆抵押贷款只需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交备用钥匙即可将车开回。后王某斌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GPS信号消失、GPS信号显示车辆不动等各种借口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并安排他人用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开回,再以将要卖掉抵押车辆、告知借款人家属等为由威胁借款人,或滋扰借款人家属,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侵占借款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斌、翁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斌、翁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判决王某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翁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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